關于
商標惡意搶注相關規定是什么?我國現行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 該條款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商標予以保護,以制止惡意搶注的行為,是對
商標注冊制度的有效補充。在
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及無效宣告案件的個案審理中,符合以下適用要件的可以適用該條款:他人
商標在系爭
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系爭
商標與他人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系爭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系爭
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二、
商標搶注中已經使用如何認定?“已經使用”是對未注冊
商標提供保護的一個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時間范圍原則上應以系爭
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為準,使用的地域范圍原則上應以中國為準。但是,若為證明
商標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證據材料,但該證據能夠證明該域外使用的影響力可以及于中國相關公眾,則也可以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
商標使用的事實,需要權利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證據應當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顯示所使用的
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依據我國現行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
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
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根據
商標使用的具體方式不同,證據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發票、提貨單、銀行進賬單、進出口憑據,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絡、戶外等媒體廣告,媒體評論及其他宣傳活動資料、參加展覽會、博覽會的相關資料,獲獎情況的證據等。綜上所述,
商標是一個企業重要的資產,是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
商標注冊受到法律保護,對于惡意搶注的行為,我國
商標法明令禁止。其對惡意搶注行為認定做出規定,判斷一個
商標是否被搶注,要看
商標是否具備一定影響力、是否已經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