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
離婚后孩子只能和其中一人居住生活,這時候另一方也是孩子的親人、有天然的血緣關系,不能直接照顧撫養孩子但應該有探望孩子的權利,這就是探望權。一般來說,對于探望權是沒有限制的。因為這是由血緣關系和社會倫理決定的,由于天然的親情、沒有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思念孩子要求探望孩子是天經地義的。首先探視權行使的最好方式就是
離婚的夫妻之間事先約定好,什么時候可以探望、多久可以看一次孩子、可以探望多久、具體的可不可以和探望一方過夜等等,法院都是愿意雙方自己商量好這些具體事項的,只有實在是沒辦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才會根據具體的情況用判決的方式來規定。其次對于誰有探望權,一般來說,是由沒有和孩子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擁有的,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延伸到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上,法律對此沒有特別規定,但是按照公序良俗社會倫理來說,隔代的親人也應該有探望的權利,并且在各地的具體司法實踐中也是有過這種判決先例的。最后這種探視權并不一定是字面意義上說的就只能看孩子一眼,按照具體情況也是可以帶孩子過夜的。如果是孩子太小,比如還在襁褓期的嬰兒,可能和另一方過夜就比較不方便,如果是年齡大一點的孩子,就可以和沒有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住一晚之類的,如果孩子比較大了,最好是征求他本人的意見,想多久見一面、什么形式等。應該注意的是,探望權也不是任何情況下都沒有限制,如果這種探望對孩子身心健康可能會產生不好的影響,比如在探望孩子的時候讓未成年的孩子吸煙啊、帶他去不良場所之類的,那么這種探望就會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