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哪些情形可變更子女
撫養權
在
離婚案件當事人低齡化的趨勢下,夫妻雙方
離婚時子女年齡普遍都比較小。近年來,撫養糾紛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以變更
撫養權糾紛案件的上升幅度最大。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
離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提起變更子女
撫養權訴訟的案件。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據統計,在
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存續時間在8年以下,
離婚時子女年齡在6歲以下的比例超過80%。對于這類案件,考慮到子女尚年幼、讓女方撫養較為合適的實際情況,法院一般都傾向于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攜帶撫養。但隨著子女的成長,子女教育、
醫療等所需撫養費用越來越大,不少原來取得子女
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失業、患病等原因,經濟條件發生了改變,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
2、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
撫養權的當事人,
離婚后為了維持生計,不得不長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這些子女的戶口并沒有隨撫養人遷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點,導致子女無法在撫養人新工作或生活區域內的學校就讀,而仍留在戶籍地繼續學業。這樣,撫養人實際上難以承擔起照顧其未成年子女的責任,為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長良好的關心和照料,原撫養方便向法院提訴要求變更子女的
撫養權。
3、無
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
中國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區的情況增多,原來無
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將要移民到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要求子女隨同生活,希望小孩能獲得較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而
起訴請求變更
撫養權的案件也有所上升。
二、如何變更孩子
撫養權?
孩子撫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
二是一方以
起訴方式要求變更。
應當注意的是,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
起訴。
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
離婚案件的
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
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
因此,它不是原
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
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
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
管轄為: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在
離婚后想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并通過法院提起變更
撫養權訴訟,需要具備以上幾個提到的變更
撫養權條件。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先協商,看能否通過協議變更孩子
撫養權,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裁決確定。
作為父母即使在
離婚之后肯定還是希望由自己親自來撫養子女長大,然而履行撫養義務除了這個之外,其實也是可以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進行。
離婚之后要是想要變更
撫養權,也就要收集證據證明對方的撫養對孩子不利,或者自己的條件更好,那么實際變更
撫養權才會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