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搶注
商標應該注意什么?
商標使用者要證明他人存在惡意搶注
商標行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1、證明未注冊
商標有實際使用
商標使用者可以提供帶有
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產品檢驗報告,
商標印刷證明材料,帶有
商標的廣告宣傳材料等以證明
商標有被實際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單獨的
商標轉讓、
商標許可行為,或僅有對
商標所有權做出聲明的行為,并不能被認定為
商標的使用行為,商評委亦不會認定該
商標有被實際使用。2、證明未注冊
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商評委在認定是否存在惡意搶注他人未注冊
商標行為時,該
商標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是重要的審查因素。
商標使用者要證明未注冊
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可以提供該
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的經銷范圍、銷售額等數據,或相關消費者對該
商標的認知度,消費者是否清楚地知道該
商標及使用該
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等。3、證明對方以不正當手段搶注
商標若搶注人在申請注冊
商標之前,已經知道了該
商標有被實際使用且具備一定影響力,仍舊選擇將該
商標申請為注冊
商標,其行為即可被認定為采用不正當手段惡意搶注
商標。因此,在針對
商標搶注人提出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之前,
商標使用者需收集可證明搶注人知曉未注冊
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以此證明搶注人存在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行為。二、針對
商標被搶注的救濟手段有哪些?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對初步審定公告的
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
商標法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馳名
商標保護)、第十五條(禁止他人搶注)、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志保護)、第三十條(與在先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條(初審公告申請在先,同一天申請初審公告使用在先
商標)、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在先權利、不得不正當手段搶注 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規定的,可以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已經注冊的
商標,違反
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
商標局宣告該
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異議和宣告無效的區別在于,一個是在公告期提出,一個是在拿到
商標注冊后的五年內提出宣告無效。宣告無效對馳名
商標沒有時間的限制。綜上所述,
商標被惡意搶注的,當事人發現后應該盡快的拿出維權方案,在主張利益的時候要注意時效限制并收集對方惡意搶注的充分證據。其中提出異議的時效是在
商標公示期內,為期三個月。證實對方惡意搶注的,證據種類有對方惡意搶注行為及
商標具備一定影響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