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
上訴的提起需具備哪些條件?
當事人行使
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
上訴必須是享有
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
上訴權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
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
上訴權。
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
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
上訴權的人。第一審案件中,公民作為當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
上訴權依法提起
上訴;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
上訴權,但
上訴人仍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人作為當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
上訴權;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的,由他們的主要負責人行使
上訴權。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體提起
上訴,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
上訴。普通共同訴訟人,各自都可以獨立行使
上訴權。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由訴訟代表人行使
上訴權。經過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
上訴權,但
上訴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
上訴權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規定可以代為行使
上訴權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或者當事人的名義提起
上訴;提出
上訴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予以駁回。有的案件原、被告雙方和第三人都提起
上訴,只要都享有
上訴權,應當都列為
上訴人。
(2)提起
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
上訴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
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
上訴對象。能夠成為
上訴對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予受理、對
管轄權異議、駁回
起訴等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調解協議不能成為
上訴對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都不準
上訴。法律規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
上訴的三種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準
上訴。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
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
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提起
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
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一審判決書和可以
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
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計算。過了法定期限,法律文書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行使
上訴權。在
上訴期間,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
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人民法院查明確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延誤
上訴期的,應當準許順延期限,以保護當事人的
上訴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期限耽誤后,當事人申請順延,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的規定,是指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并分別作出準予順延或不準順延的決定,而不是指具備順延期限條件的,仍可作出不許順延期限的決定。對
上訴期限的計算還應當指出兩點:一是當事人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的案件,因法律規定的
上訴期限不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
上訴期限都屆滿后,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規定,國內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
上訴期限為十五日,國外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
上訴期限為三十日。十五日屆滿,國內一方當事人未提出
上訴,即喪失了
上訴權,但法律文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國外一方當事人的
上訴期限屆滿后,判決才生效。二是必要共同訴訟的
上訴期限。應從最后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因為共同訴訟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決書的時間也不同,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共同訴訟人的
上訴權。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因各共同訴訟人可以獨立行使
上訴權,其
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計算。
(4)
上訴必須遞交
上訴狀。
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
上訴的根據,沒有
上訴狀就難以判明當事人是否行使
上訴權和
上訴請求的范圍,第二審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
上訴狀依照法律規定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是
上訴狀的重要內容。“
上訴請求”,是
上訴人通過
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即
上訴人通過
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原裁判的一種意思表示。“
上訴理由”,則是
上訴人提出
上訴請求的具體根據,包括對第一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的不同認識,在第一審未提供的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也包括請求追加當事人的理由、根據,以及對適用法律、
執行審判程序的不同意見的理由和根據等。在宣告判決、裁定時,當事人
上訴的口頭表示,不能代替
上訴狀,但當事人已口頭表示
上訴的,應當告知他們在法定
上訴期限內書寫
上訴狀,不要采取簡單的做法,等到
上訴期滿以當事人沒有提出
上訴處理。但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未在法定
上訴期間遞交
上訴狀的,則視為未提出
上訴。
上訴狀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
上訴人補正,但不能以此為理由剝奪其
上訴權。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如果當事人將
上訴狀直接寄交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后的五日內,將
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當事人提起
上訴,應依法交納訴訟費。訴訟費一般應在遞交
上訴狀的同時交納。
二、必須滿足四個條件才能
上訴嗎?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上訴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當事人已提出
上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發生效力。但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財產
保全、先予
執行的裁定效力不發生影響,仍應
執行。
綜上所述,提出民事訴訟
上訴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首先只有屬于法定范圍內擁有
上訴權的人才可以提出
上訴,也就是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后當事人不滿判決結果的可以提出
上訴,如果有事實證據更好;
上訴是有具體期限的,這個依據法院規定的
執行,最后需要
上訴對象遞交
上訴狀才可以完成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