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該條款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商標予以保護,以制止惡意搶注的行為,是對
商標注冊制度的有效補充。
二、適用要件及適用案件類型
在
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及無效宣告案件的個案審理中,符合以下適用要件的可以適用該條款:他人
商標在系爭
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系爭
商標與他人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系爭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原則上相同或者類似;系爭
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
三、“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判定
“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是指在系爭
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在中國使用并已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
商標。
1.“未注冊”的判定“未注冊”包括從未申請注冊的情形、在系爭
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后申請注冊的情形,還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冊,但在系爭
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因期滿未續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續使用的情形。
自己
商標的權益維護,肯定需要有關的證據證明自己的
商標被惡意的搶注,所以有關的證據收集時程序上進行的,因此要積極的進行操作,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的問題處理有時會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