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收回出資的方法是什么?在現有的
公司法體系下,
公司法股東撤資可采取兩種方式:一為
股權轉讓;二為減少注冊資本注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并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
股權轉讓手續,并備案;后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如果是用第二種方案操作的,那么要注意幾個問題,一公司資產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評估,因為公司本身的報表真實性一般不高;二你們公司退出必然涉及到B公司變更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三辦理時間上的程序性問題,公司是否還有資金足夠退給你,注意避免先退出后發生公司無錢支付的情況,這樣就兩頭損失了。二、有關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
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
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
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除了用
股權轉讓或者因減少注冊資本注銷股份的這兩種可操作的方法之外,股東沒有絕對自主的權利可以隨意收回出資,在公司負債過大、瀕臨倒閉的情況下,股東害怕影響到自己的利益而單方面的收回出資,這都是
公司法不允許的,隨意抽逃出資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