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離婚哪些債務可以共同承擔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二、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怎么處理。《婚姻法》第41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后,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如果一項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該債務就要由該夫妻二人償還,即便是該夫妻
離婚也不能改變。此外,還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有些債務即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它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此時要看該債務是否用于了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并且數額是否在合理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