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假冒注冊
商標的處罰,刑法有詳細、明確的規定,具體到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條有具體的情形和處罰數額。當然還有《
商標法》《關于懲治假冒注冊
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都有明確的規定。首先我們了解一下假冒注冊
商標的概念和成立的條件。假冒從字面上就很容易能夠理解,就是假裝冒充,假冒注冊
商標,就是冒充他人已經注冊的
商標,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僅是已實施的行為還包括行為前的預備行為,一般來說,假冒注冊
商標包括這些行為:(1)沒有經過
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使用與之相同的
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的行為,這里注意是同一種商品,意思是在相同使用其
商標,使人誤解,對于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似的
商標,或者是在相似的產品上使用同樣的
商標或者相似的
商標不以假冒
商標罪論處,只是
商標違法行為;(2)還有一種是對于不同主體的,即銷售者,明知是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也是被認定為假冒注冊
商標的;(3)對于仿造、擅自制造、銷售仿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的行為,構成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成立的條件,從犯罪主體而言,可以是一般主體也可以是單位,只要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犯罪標準都會被判處構成本罪。從客體而言,對于侵犯的客體必須是他人合法擁有的注冊
商標,且違反了國家
商標管理秩序,如果是行為人沒有侵犯其專用的權利,不屬于刑法的范圍了,對于主觀的意圖而言,必須是有意而為之的,且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只是過失導致的,是不構成本罪的;構成本罪的客觀條件是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假冒
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前面說的很清楚了。那么對于假冒注冊
商標的處罰、
量刑,有這樣幾種情形:一、對于非法經營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即視為情節嚴重,前者是在五萬元以上好,后者是在三萬元以上;二、對于假冒兩種以上的情況,數額有一定的變化,五萬元變更為三萬元以上,三萬元變更為二萬元以上;三、對于這些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法律規定,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還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也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也還會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金:主要是在非法所得的金額上進行判定,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對于共犯的處罰,如果為假冒注冊
商標罪的主犯犯罪提供制造、銷售、隱匿、運輸等行為的,一律視為共犯,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