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對醫生的處理該如何?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
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
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
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
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
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二、
醫療糾紛誤區誤區之一:
醫療糾紛等同于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
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誤區之二:病人進醫院等于進“
保險箱”因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療法導致的
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于進了“
保險箱”。誤區之三:經濟補償等于經濟賠償在眾多的
醫療糾紛中,有的已構成
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鑒定為
醫療事故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
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
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目前中國的
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
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廣義的
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
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罪等)。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指出對于醫生造成的
醫療糾紛,首先責任方應該是單位而不是個人,面對于我國
醫療糾紛不好處理的時代,個人要與醫院相互商量、配合;其次民法對于
醫療糾紛的處理應以協商為主;最后指出了以上三種存在的
醫療糾紛舞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