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
合同生效時間傳真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傳真
合同該如何簽訂才合適,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注意傳真
合同生效時間的問題,這些問題困擾了很多人,也給很多人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麻煩,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為能更有效地規范
合同雙方行為,今天為您解答。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先要了解如下內容
一、
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
合同當事人訂立
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先決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所謂締約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訂立
合同,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據此,年滿18周歲,或者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訂立
合同。間歇性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他們不具有締約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訂立
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的
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
合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內,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產經營和業務范圍內的締約行為能力。
(2)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是構成有效
合同的先決條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詐、脅迫或者重大錯誤下訂立的
合同往往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屬于無效或可撤銷的
合同。
(3)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
合同有效的當然條件之一。但必須注意的是,
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
合同不得違反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商加以改變的強行性法律規定。換言之,當事人并不必須遵守
合同法中用以指導當事人訂立
合同的任意性規定。強行性法律規定的標志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須”等詞語,而任意性規范則用“可以”等詞語表示。另外,
合同不違反法律,還指
合同的內容,即設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果
合同內容的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那么部分條款被確認無效不影響有效條款的效力。
(4)
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依法成立之契約,于當事人之間猶如法律”。因此,作為確定當事人各自權利義務依據的
合同內容對于判斷
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發生糾紛時判斷孰對孰錯具有重大意義。
合同內容確定,是指
合同內容在
合同成立時必須確定,或者必須處于在將來履行時可以確定的狀態。
合同的內容可能,是指
合同所規定的特定事項在客觀上具有實現的可能性。如果
合同內容屬于事實不能、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種情形,則
合同無效。
另外,根據(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
合同,必須依照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否則,即使具備了上述一般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也不生效。該款規定主要體現了國家對
合同自由的適度干預或者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例如,根據第41條、第42條之規定,當事人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
建筑物抵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后,抵押
合同才生效。
二、傳真可以這樣簽訂
合同 :
1、保證
合同的要素齊全。
《
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1、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
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
合同。
2、可以根據《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訂立
合同前簽訂確認書。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
合同的,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
合同成立。
3、在簽定
合同后,雙方應當通過信函郵寄
合同給對方并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
合同。
4、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了
合同的證據,如有關信函、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證(如電話的記錄單)等。
三、傳真
合同生效時間
《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
合同成立并非等于
合同生效,因為只有依法成立的
合同才能生效。
關于傳真
合同生效時間問題在以上文章中有體現,其中
合同要件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這一條尤為重要,因為是傳真
合同,所以
合同雙方的見面一定是比較少的,相應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等所見實物的機會一定是比較少的,所以
合同中涉及物品的表述和
合同的生效時間一定要清楚明白,能更有效的規范
合同雙方行為,為以后的再續合作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