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1、首先我們從簡單的定義出發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2、在了解完定義之后,我們接下來從騙取貸款的目的和用途等方面來仔細進行區別(1)騙取貸款的目的和用途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于生產經營,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騙取貸款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應定貸款詐騙罪。(2)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騙取貸款時具有償還能力,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應定貸款詐騙罪。(3)騙貸行為造成的后果如果騙取的貸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實際沒有歸還,則應進一步考察沒有歸還的原因。如果資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產經營,只是因為經營失敗而造成不能歸還,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造成不能歸還,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歸還,應定貸款詐騙罪。(4)案發后的歸還能力如果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歸還全部或者大部分貸款,應定騙取貸款罪;如果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貸款沒有實際歸還,應定貸款詐騙罪。就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對比之后,可以知道這二者之間主要是在五個方面有不一樣的地方,包括定義、騙取貸款的目的和用途、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騙貸行為造成的后果以及案發后的歸還能力。而在《刑法》中其實并沒有騙取貸款罪,只有貸款詐騙罪,而對于騙取貸款的行為,在滿足條件之后,往往會被認定為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