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房共同財產按市值分割是合理的嗎?福利房共同財產按市值分割是不合理的。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二、相關注意事項公房的使用權是有一定價值的,但男方取得這套房子時并沒有支付對價而是單位分配的,而購買產權時又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所以認定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有權分得一半。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積蓄通過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權,在婚后將產權買下來,
離婚時對原來為取得使用權轉讓款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房產的余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三、相關法律依據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
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福利房是不能分割的。福利房作為政府的一種惠民政策,雖然是屬于共同財產進行估價,但該福利房最初是誰得到,那么就意味著
離婚時福利房的評估價值還是歸屬于這一方,而另一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從而得到一部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