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撤銷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婚內簽訂財產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有效,雙方都應當
執行。如反悔,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應當
起訴撤銷。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婚內財產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隨意變更或者撤銷,除非協議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變更或者撤銷:1、夫妻一方因受欺詐或脅迫而訂立的財產約定;2、夫妻一方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財產約定;3、財產約定顯失公平的;4、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財產約定的;5、其他應該判決變更或撤銷的。二、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是什么?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于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規定好個人婚前財產及共同財產范圍及財產處置辦法。簽訂協議后,當事人如果發現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或者財產約定有失公平的,可以和對方協商撤銷,不行的話準備
起訴材料向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