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復婚財產約定生效的法定條件是什么?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3、要采用書面形式。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關于約定的方式,本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夫妻財產約定采取要式主義主要是基于證據上的考慮,目的還是為了私權的保護,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必要將其解釋為強制性規定。當然如果夫妻以口頭形式作出約定,事后對約定沒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后,可以進行公證。二、復婚手續如何辦理?申請復婚和申請結婚的手續差不多,如下: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
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5、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
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婚前財產約定的格式和內容這不是國家強制性規定的,具體來說,就是把兩個人共同協商的結果最終呈現在書面協議上就行了,但除了對財產的約定,最好對以后生活過程當中產生的債務,也進行清楚的約定。可是,婚前,對財產的書面協議具備法律效力的話,自然要滿足公平,自愿,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