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那么,解除勞動
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嗎?如果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怎么解除勞動
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限怎么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解除勞動
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嗎
1、合意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guī)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
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fā)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
合同并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guī)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
合同,由于
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guī)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
合同;“
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
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于本人6個月的工資; “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
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
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怎么計算經濟補償金年限
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同,經濟補償金年限計算不同:
1、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辭職。從08年后直算。且僅僅社保繳費基數有誤時,不支持經濟補償金(按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內部文件);
2、以“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違法,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辭職的。從08年后起算;
3、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
合同無效理由辭職的。從08年后起算;
4、以“拖欠工資”或“拖欠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勞動
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單位有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為由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種理由只從08年后起算,后三種理由從08年前起算。法律依據是什么呢?08年后當然是《勞動
合同法》,08年前則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也就是說,上述“4、5、6”的情況下,08年前與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經濟補償金,而上述“1、2、 3”的情況下,只有《勞動
合同法》支持經濟補償金,因而只能從08年后起算。
另外,如果勞動者在辭職信中未寫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單位確實存在上述違法情形,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委也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但在拖欠工資、強迫勞動等惡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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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限的內容,勞動者可以對照自己的情形計算一下。如果單位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我們網站的淄博律師協助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