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立案
管轄的相關規定是什么?民事訴訟法立案
管轄的相關規定是: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二、相關的具體內容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3、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
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
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對于民事訴訟立案的
管轄范圍在法律中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一般不同的民事訴訟的案件根據實際情況不同有著不同的歸屬,但是通常劃分的標準為,是以被告人所在地區的法院進行審理還是由原告人所在地區的法院進行審理兩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