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子女是有財產繼承權的,也是法律規定的法定
遺產繼承人,只要按照順序繼承即可,那么身份特殊一點的繼子女是否同樣享有父母的
遺產繼承權利呢?這個問題在法律中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的有關規定,繼子女是享有
遺產繼承權的,不過有一定的前提條件,那就是繼子女必須在成年之后對父母做到了贍養義務,只有他們之間的“扶養”關系成立,那說明繼子女進到了扶養父母的義務,所以這時候是同樣享有繼承權的。之后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開始
遺產繼承了,一般情況下子女是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按照順序,要是逝者并沒有配偶或者已經去世的情況下,那么子女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了,子女關系當然包括夫妻婚后生育的孩子,還有非婚子女,或者是在他們生前符合扶養關系的養子女,也包括盡到了扶養義務的繼子女,這里所說的是“扶養”而并非“扶養”。所以這期間的區別需要進行區分。我國的法律是出于公平的角度來規定繼承人的身份的,雖然是再婚前就已經存在的繼子女,雖然沒有血緣上面的聯系,但是很多再婚家庭也是很幸福的,父母保護了孩子,盡到了扶養長大的義務,那么繼子女也回報了父母,盡到了贍養的職責,那同樣會在法律上享有和親生血緣子女同樣的權利的。當然,繼子女在繼承了繼父母的
遺產之后,對其繼承自己親生父母的
遺產,其實并不會造成什么影響。而實際上,在父母年老而子女也長大成人,同時具有能力的情況下,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不會因此而消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