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大多數人來說,還不是很了解什么是刑事
拘留以及刑事
拘留的期限究竟是多久。那么,小編今天就為大家要講解一下什么是刑事
拘留?以及刑事
拘留的期限究竟是多久?請看以下文章。
刑事
拘留14天后批捕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先被刑事
拘留(14天),到期后被檢察院批準
逮捕了,繼續關押在
看守所。
對嫌疑人采取刑事
拘留的強制措施,刑事
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
拘留期限是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
拘留的特點
實施主體唯一性
有權決定采用
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
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
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
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
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
拘留,不論何種
拘留,均由公安機關
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
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
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
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
執行。
實施情況特殊性
刑事
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
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
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
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
拘留。
歸屬于強制措施
刑事
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
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
拘留與
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臨時性
刑事
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
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
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
逮捕,或者變更為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
拘留的人。
對象特定性
刑事
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的前提是必須要先進行
拘留,在證據屬實的情況下才能決定是否批捕,批捕基本上就可以證據這個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已經存在,所以,對于任何一個案件執法人員都是一步一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的,就是為了能夠使案件更清晰,更有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