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口頭批捕犯罪嫌疑人可以么?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二、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
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
執行,并將
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的程序是: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逮捕證,立即
執行。2、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絕在
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
逮捕證上注明。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
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4、到異地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
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
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
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
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
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
執行。5、公安機關釋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將
逮捕變更為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由此可見,對犯罪嫌疑人做出
逮捕命令的是檢察院,其必須給公安機關辦案人員下發
逮捕證,只是口頭方式是不行的,不合法。對犯罪嫌疑人
執行批捕程序,辦案人員必須帶上
逮捕證才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該立即展開詢問,經過調查發現其無罪的,要及時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