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訴訟
管轄地的規定是怎么樣的?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
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
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
管轄《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將建設工程
合同定義為:“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
合同”。建設工程
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
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屬于建設工程
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
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于承攬
合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的規定中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是指所有權確認、買賣、互易、贈與、租賃、征用
拆遷、侵權損害等案件標的物與不動產有直接聯系的訴訟案件。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構成不動產,但該類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與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間有著本質區別。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
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的
管轄作出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
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
管轄的范疇。二、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
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1、施工
合同的效力問題;2、
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3、備案
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
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采納哪一份
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問題;4、對于建設部推薦施工
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認可送審價的問題;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綜上所述,
建筑合同當中的各方人員因
合同的履行引發了爭議之后,可以在被告當地的人民法院和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訟狀。
建筑合同的
違約,讓他付出的成本是非常大的,首當其沖的就是攻擊可能會受到影響,其次,
違約一方支付的
違約金也非常的多,另外在
起訴之前,要根據雙方在
合同當中約定的引發爭議的解決方法,要先以
合同的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