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
合同。按照建設部的有關規定,要取得工程建設的承包資格,除必須達到一定的資質條件外,還必須依法進行投標。因此,建設工程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體只能是法人; 二、
合同的標的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 三、具有計劃性和程序性; 四、
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必須接受國家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承包的方式有總包和分包兩種。 一、總包。是指承包人具有足夠的工程技術力量和設備,能獨立地對全部建設工程承擔責任的承包方式。 二、分包。由兩人以上共同或分別承包工程項目,共同或獨立對承包的工作承擔責任的承包方式。 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給幾個人承包,同時,承包人也不可將自己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者將其肢解以后分別轉包第三人。 《
合同法》還規定“禁止承包人把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承包
合同的履行,必須由發包方、承包方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順利實施,《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專門規定了發包和承包方應在“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工程質量、造價、技術資料、材料、設備供應、撥款、結算、驗收、保修、質量保證等雙方相互協作。” 為了確保
建筑工程
合同的質量,發包人可以委托監理,委托監理應訂立書面的
合同,要明確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