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是什么?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4、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
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5、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二、銷售假藥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可見,生產銷售假藥主觀方面的認定關鍵還是在于銷售者本身對于假藥是心知肚明的,另外,藥品本身是具有
知識產權的,在現實生活中也確實有過從國外代購的一些價格比較低的藥品,這些藥品對患者的身體根本不會造成任何的影響,雖然價格低,可是對患者的病情也是有益的,這種行為一般也不認定為銷售假藥,但是這種操作方法是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