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逮捕前一般要先刑拘的,因為
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即使要
逮捕也需要時間,在報批過程前先刑事
拘留。《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檢察院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
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三、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程序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
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未被
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因此,對
拘留和
逮捕之間的關系大家不要本末倒置,我國對于刑事案件的偵辦不是先批準
逮捕了才要抓人的,畢竟批準
逮捕是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審查的,為了避免檢察機關審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就已逃之夭夭了,先進行刑事
拘留然后再提請批準
逮捕,這樣的規定才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