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沒有續簽應如何補償
1、按照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的,勞動
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
合同到期限后,單位不愿意再續簽勞動
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
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
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勞動
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
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補簽書面勞動
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二、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
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
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用人單位續簽勞動
合同,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風險。
勞動
合同法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主動權交給了勞動者,一旦具有《勞動
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①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者;②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者等),只要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
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如果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采取什么措施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呢?
⑴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左右書面通知勞動者,雙方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
合同終止。
⑵用人單位高度重視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盡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過10年的紅線。
3、勞動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員工的勞動
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與其續簽勞動
合同的決定,不予續簽勞動
合同者,應及時辦理終止勞動
合同手續,否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再通知勞動者走人,則容易產生糾紛。
4、與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職工、外籍職工續簽勞動
合同應注意勞動
合同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
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
合同期限不得超過8年。其次,對于外國人在我國就業者,用人單位與其續簽勞動
合同,其勞動
合同期限不應超過其就業許可證的期限。
5、對于工傷傷殘等級為1至6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終止雙方的勞動
合同,職工提出續簽勞動
合同者,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續簽勞動
合同。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勞動時,相關的用人單位沒有續簽勞動
合同繼續使用勞動者的,需要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合法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勞動法規定這類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到期后,需要辦理相關的延期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