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遺產債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這僅僅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所有的債務,對于這部分債務,即使如今公民已經去世,但也是要用其
遺產進行清償的。不過我們還是要先了解一下規定的
遺產債務有哪些種類。
一、
遺產債務有哪些種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稅費;(2)被繼承人因
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6)其他個人債務。
二、放棄繼承還用還債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合伙人放棄繼承房屋的行為無效。《繼承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雖然是公民的一種民事權利。但這種權利,既受到法律的保護,又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逃避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放棄繼承權,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
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
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
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紹后,相信您此時已經知道
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了哪些了吧。對于這部分債務來講,在公民死亡后,是先由公民的
遺產進行清償的。但如果先分割了
遺產,那么各個繼承人就在自己繼承
遺產份額的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