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離婚對女方補償的要求有哪些(1)根據婚姻法規定,
離婚有法定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
離婚損害賠償。(2)目前,
離婚損害賠償 的范圍限于:(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
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另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
離婚賠償問題肯定是其中的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有關的當事人才會進行索賠,所以自己要了解具體的問題,對于賠償的事實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只要進行法律上的申訴就可以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也可以進行協商解決,減少司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