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檢察院不批捕怎么反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因此,如果是當事人對不批捕的決定不服的話,只能請求偵查機關向檢察院申請復議。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3、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
逮捕、
起訴或者不
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于監獄、
看守所等
執行機關
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6、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7、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對于不批捕的反對程序需要區分當事的主體人員。對于公安機關來說,如果認為審判結果有誤可以申請復議。如果是案件的當事人對不批捕提出異議的話,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向檢察院復議的申請。不同的主體所申請的流程與程序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