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1.由于用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這種情形可分為二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
合同過程中,故意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在落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時,用人單位還應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勞動
合同,或因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
合同,或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等,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解除勞動
合同的主觀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一方,并且屬于勞動者故意的主觀故意行為,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無須給予經濟補償。2.由于勞動者自身非主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如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盡管這類原因不屬于勞動者的主觀原因導致的,用人單位也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和
醫療補助。3.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的經濟補償即《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雖然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由于勞動者是弱者,用人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4,勞動
合同期滿時的經濟補償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二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
合同制工人,用人單位應落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除此之外,以勞動
合同約定為準,若勞動
合同無約定,勞動者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對于那些一會兒是國企,一會兒是合資性質的企業,應在企業改制時,按規定及時給予勞動者身份、經濟上補償。根據規定,在出現上述情形的時候,一般用人單位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給予勞動者相應數額的經濟補償。其中要注意,在雙方約定的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
合同,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作出補償,在解除勞動
合同的時候,千萬不要忘了自己還有這個補償是可以主張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