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自首要
拘留嗎
交通事故逃逸,第二天自首,對方輕傷,不用
拘留的。會按如下規定處理罰款和扣12分的二、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
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缎谭ā芬幎ǎ煌ㄕ厥潞筇右莼蛘哂衅渌貏e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發《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鑒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將道路
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三、肇事逃逸的性質關于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罪后表現說”,認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后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后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系,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勇于承擔責任是每一個人都需要做到的,其不僅是對受害人的一種安撫,同時也是對自身錯誤的糾正。一般對于自首行為,只要受害者不過多的追究刑事責任,就不會被
拘留,但是相應的賠償還是需要支付,這是對受害者的一種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