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a款高空墜物的
保險責任是怎么樣的?
車險a款高空墜物的
保險責任是怎么樣的?
在
保險期間內,被
保險房屋內的物體因發生高空墜物事故,這里所指的物體包括被
保險房屋、房屋專屬天臺及專屬庭院內的物體,以及被
保險房屋內所使用的空調的外機,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
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保險人按高空墜物
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在
保險期間內,在被
保險房屋所屬的樓宇范圍內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因無法確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對該樓宇所有或部分相關住戶提
起訴訟后,經法院依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其中應由被
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保險人同樣可以按照高空墜物
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
保險人經
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保險人也是負責賠償的,但此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
保險單中載明的高空墜物
保險合同賠償限額為限。
購買方式
1.去專業的
保險公司購買:消費者到
保險公司的銷售柜臺后,需要填寫一份保單,
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后將出具
保險憑證,消費者購買的意外險即可生效。
2.通過
保險代理人購買:選擇這樣購買方式的消費者,只需要填寫投保單,
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后出具
保險憑證,
保險生效。需要提醒的是,選擇這種消費途徑的消費者最好找資歷比較深的
保險人購買。
3.通過代理機構購買:一般來說
保險公司都會將系統端裝置在代理機構,印刷好空白的
保險憑證交由代理機構管理。消費者可以向代理機構投交保費,再由代理機構通過
保險公司系統打印
保險憑證給消費者,
保險即算生效。
4.通過網站購買:網絡銷售非常適合像意外險這樣的簡單險種。消費者只要在網上填寫投保信息并付費,
保險公司即可出具電子
保險憑證,通過E-mail或短信發送給客戶。這樣即算
保險生效。
5.通過電話銷售購買:如何在電話上購買意外險呢?消費者需要提供投保信息。
保險公司會出具
保險憑證后會郵寄給消費者,再要求消費者繳費,確保保單生效。
高空墜物責任該歸誰?
小區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
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
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二、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
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
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
建筑物內,對于
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
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綜合上面所說的,高空墜物對于我國來說是無論如何也避免不了的,因此,我國也推出了高空墜物的
保險,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減少對于自己的損失,所以,購買高空墜物險是很有必要的,在購買前也一定要咨詢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