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中第5項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為:(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
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保管自己的,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都要平均分割。如果您和對方沒有約定夫妻財產歸自己所有的話,那么婚后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的時候往往會出現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如,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則獲贈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另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機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公積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以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