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訴后批捕半年有放出來的嗎?法律依據:《刑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變更
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
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依照刑法規定應當不
起訴、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釋放犯罪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
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訴決定。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
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
起訴意見、
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綜上所述,被人
起訴后批捕,只要符合條件確實是可以釋放出來的。在剛批捕時應該在一天時間內審查,審清楚案件,如果不存在問題則應該盡早釋放,若是有偵查需要應繼續偵查,繼續進行審查,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申請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