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批捕可以
取保候審?
嚴格限定附條件
逮捕的案件適用范圍
附條件
逮捕是指對證據有所欠缺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已基本構成犯罪,并且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批準批捕。實踐中,我們主要從以下方面掌握案件是否符合附條件
逮捕要求:
1、是否有確定性的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基本確定,雖然證據有瑕疵,但現有證據基本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對于現有證據根本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本不能證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的,就不符合附條件
逮捕的要求。
2、是否有補充證據的可能性。據以定罪的現有證據雖有所欠缺,但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得定罪所必須的證據。對證據補充偵查到位的可能性不大,或者存在相當大的困難,比如缺少證人證言,此證人已死亡或無法查找,此種條件下的案件就不符合附條件
逮捕的要求。
3、是否有批準
逮捕的必要性。確有
逮捕必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案件重大;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危險性;三是影響偵查活動。
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
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
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
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
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3]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
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盡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
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附條件批捕是對證據還未收集完全,而基本已經認定其構成犯罪事實的罪人進行
逮捕,由于有些附條件批捕的犯人一般屬于犯案比較嚴重的人,而對于
取保候審一般只允許案件較輕,并且其自由范圍可以受到公安機關的監視才能
取保候審,所以附條件批捕如果需要
取保候審還是要根據相關條件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