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需不需要收費,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有的需要收費,有的不需要收費。那么在哪種情況下需要支付費用,這需要具體事件具體分析,接下來由的我們就司法鑒定人出庭收費這個問題為您進行解答。一、鑒定人出庭的費用保障和經濟補償制度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出庭很多情況下是無償的,即使是有補償費用也極低,甚至還有法官拖欠鑒定人經濟補償費的現象。目前法律對于一天出庭的費用及一次出庭的費用如何收取,一次出庭的時間計算標準,均沒有相關規定。對于本地出庭和外地出庭在費用沒有明確的規定。此外,鑒定人出庭時尷尬的法庭位置同樣會降低鑒定人出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鑒定人出庭的法庭位置五花入門,有的鑒定人出席質證坐在被告人席位旁邊,有的坐在證人席位上,而法官通知鑒定人出庭使用“傳鑒定人出庭”的言語,讓鑒定人更覺得自己出庭沒有地位。我國出席法庭的鑒定人幾乎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多年知識的積累在法庭中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必然嚴重挫傷鑒定人出庭的積極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證人、鑒定人與被害人的特殊保護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二、鑒定人出庭費用補償和保障機制1、補償的范圍。在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費、日津貼費、異地出庭的差旅費等經濟損失都應當列入補償范圍。另外,對鑒定人因出庭作證使得鑒定人及其近親屬遭受的經濟失,都需要得到相應的補償。2、補償的標準。鑒定人出庭作證費用的補償標準應包括固定補償標準和浮動補償標準兩大部分。固定的補償標準(如日津貼等)可參照《勞動法》制定。浮動補償標準(如生活補助費等)可參照當地的消費水平。或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費用支付辦法,生活補助費用可按照當地人均消費水平計算。對于異地出庭費用可相對于本地出庭酌情提高補償標準。特殊情況下,雙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議相關費用。3、補償費用的承擔者。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對鑒定人的經濟補償金由國家財政支付。在刑事自訴案件中,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可參照民事訴訟案件及刑事訴訟案件中鑒定人出庭質證費用補償的規定處理。依法設立由法院統一管理的專項
基金,專門用于對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補償,并列入國家財政預算。4、補償的程序規則。鑒定人有權憑有效的證明請求法院對其本人的出庭費用進行補償,法院對符合標準的費用應當給予補償。因各種原因導致鑒定人出庭未得到補償的,鑒定人有權在出庭作證后十五日內,憑有效證明請求法院予以經濟補償。5、明確鑒定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司法鑒定人在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直接關系到其權利與義務的內容,因此必須明確其在訴訟中的地位。建議在法庭中設置專門的鑒定人席位和通道,將當事人與鑒定人隔離;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在對專家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設計上應比普通證人的規定更具體、更完善。以上就是的我們為您總結的關于司法鑒定人出庭收費的相關內容。司法鑒定為一些法律性事件提供了重要的證明,司法鑒定人的出庭給這個證明又加強了保障,為此,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給司法鑒定人開出相應的出庭費用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