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法律規定的條件有有哪些?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
逮捕條件。3、確有
逮捕的必要性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由于
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二、
逮捕的批準及
執行機構是哪個?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
執行,不受
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據此,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準權或者決定權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
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
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
逮捕條件,應予
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
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
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
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
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
逮捕。
逮捕的
執行權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
執行。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辦案的時候,查明存在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較重并且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跡象時,可以提請檢察院
逮捕,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批捕條件。檢察院同意后出具
逮捕證,辦案人員帶上證件
執行。
逮捕后要及時對犯罪嫌疑人詢問,并通知其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