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臨時工工資規定是什么?
如果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則屬于未成年工,與其他勞動者一樣,依法得到相應的工資報酬,且應同工同酬。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勞動法對雇用未成年工有什么規定?
確定最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以及保障他們在就業前有接受完整義務教育的時間。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業權利,在就業問題上不得歧視被人民檢察院免予
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一)《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二)《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四)《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五)《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未成年人的保護是社會一直關注的一個焦點,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不斷的完善,就是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對于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童工,是不能能夠被雇傭作為職工工作,并且對于十六至十八歲得未成年人發工資原則是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