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通知家屬批捕了的時效是多久?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
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到異地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
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
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
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
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
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
執行。
二、哪些情況下不宜
逮捕犯罪嫌疑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已經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將
逮捕予以變更或解除:
1、患有嚴重疾病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
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
逮捕的必要性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由于
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
逮捕必要,不應
逮捕。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認為犯罪嫌疑人有必要
逮捕的,會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檢察院決定批捕的話,公安機關立即
執行,將嫌疑人
逮捕后一天之內要通知其家屬。
逮捕后一般是將嫌疑人關在
看守所便于詢問,之后經查其和案件無關的,要釋放,不得無故超期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