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時高空墜物違反了誰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
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
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
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
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
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二、法院根據什么來免除當事人的責任?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1、“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
建筑物內,對于
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2、“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
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綜上所述,人們買到商品房后,會找裝修公司對房子進行裝修。有時候在陽臺作業的時候可能不慎導致物品墜落砸傷行人。發生這樣事情,裝修公司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找不到具體拋物一方的話,可以報案要求派出所協助,或者通過律師
起訴,將可能造成傷害的業主一起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