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刑事立案后三個月必須結案嗎?犯人在刑事立案后三個月不是必須要結案的。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但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二、以下時間不應該被計入審限:1.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分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3.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又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4、二審開庭審理之前,檢察院閱卷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5、不符合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
執行的,在監外
執行的期間不計入
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的期間逃跑的,逃跑期間不計入
執行刑期;6、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時,公告期間和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三、什么是刑事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編相關規定,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其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立案并不是必須在三個月內盡快結案的,這種情況只適用于那些審理程序簡單的一般的案件,如果案件在三個月之內不能夠完成審理有一定難度,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時間的,經由院長批準最長可以延長至六個月,但是六個月之內必須給出案件的審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