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一般來說處于孩子在兩周歲以下,正處于哺乳期,需要母乳哺養,所以為了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法院一般會把
撫養權判給女方。但是不會免除雙方的撫養義務。當然法律有原則就有例外,只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嚴謹性。:1.
女方患有非常嚴重的疾病,這些疾病可能是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更有甚者患有像癌癥這種極其嚴重的病,這會對孩子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其子女是不適合與其共同生活的;2.女方雖然有很好的撫養條件但是卻不盡撫養義務出現對子女暴力包括冷暴力、責罵、遺棄、虐待行為的,同時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3.
因其女方有不良記錄的,比如說被判刑、被勞教、或者在身體方面有嚴重殘疾、又或者是母方沒有經濟能力,再比如,母方的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會產生明顯不利影響的,母親的個人素質不強,如有亂搞兩性關系、嗜賭成性、吸毒等惡習的)等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4.父母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協議協商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且要保證所簽的協議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二、對于年齡大于兩周歲的子女,一般來說是會優先選擇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年齡大于兩周歲未成年的子女,子女會受到更多的保護。這是雙方的權利,因為主要考慮:兩個人的經濟狀況可能會有好壞、是否對子女有責任感、雙方的生活環境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長、雙方的個人素質、以及雙方與子女的感情是否親密等。當然存在例外的情形,在出現以下的情況下,可予優先考慮:.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
,存在已經做了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情形的;子女隨其中的一方生活時間較長,如果突然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造成不利影響的;這種情況主要指的是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等三、年齡大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愿意跟著父親或者母親生活的,應當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見。四、父母雙方可通過協議協商輪流撫養子女,一般來說其選擇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