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了算事實婚姻嗎有了孩子算不算事實婚姻,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有結婚實質條件的,并在婚姻登記條例發布前生子的,構成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二、事實婚姻處理方式對事實婚姻關系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準予
離婚。(3)事實婚姻關系
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后,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
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如下:(1)經查確屬非法
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解除。(2)
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一方
起訴“
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
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人民法院審理解除
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
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12條、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
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
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目前我國界定事實婚姻都是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的時間為標準的,在此之前如果雙方就已經滿足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僅僅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那不管是否有孩子,其實都是會按照實施婚姻來對待處理。但要是在此之后,即使已經生育了子女,也只能按照
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