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可以判緩刑的情況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
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
執行,在
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兩個月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
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
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
執行的一種刑罰
執行制度。宣告緩期
執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被判處刑罰,而且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個人危險性,不致危害社會的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內
執行所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規定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沒有發出有新罪,考驗期滿,撤銷緩刑,原判刑期不再
執行,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按數罪并罰的規定
執行刑罰,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如果在考驗期內發現緩刑人具有收監
執行的法定條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接受監督等情形,也要撤銷緩刑,收監
執行原判刑期,
執行的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內。一般情況下,緩刑的考驗期要高于被法院判決的刑期,但也不是無限的高。綜合上面所說的,緩刑對于我們每一個犯罪人員都想要的,但是緩刑也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申請,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得到緩刑,所以,在犯了錯的情況下,一定要積極的改正自己的錯誤,承擔起該有的責任,那么這樣判緩刑的機會更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