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征收土地補償新標準是什么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征地補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本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征收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青苗補償等,
執行由市州制訂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參照
執行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征收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農用地,參照
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參照
執行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50%。征收裸地的補償標準不超過所在區域征地補償標準的30%。征地補償區域以縣市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區域劃分資料未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不得征地。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征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制訂征地補償費分配指導意見,征用土地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
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
執行。二、湖南省城中村改造賠償安置協議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對被
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
拆遷人可以選擇
拆遷補償的方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他合法依據記載的
建筑面積為準。第二十五條 被
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先由
拆遷人委托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根據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
建筑面積進行分類評估,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然后由
拆遷人與每一個被
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價格,結合被
拆遷人房屋的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同一
拆遷范圍內被
拆遷人人數較少,并且被
拆遷人愿意直接協商確定被
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
拆遷人可以不進行評估,直接與被
拆遷人協商確定被
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第二十六條 被
拆遷房屋的貨幣被償金額,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按照前條規定協商不成的,由
拆遷人和被
拆遷人共同選擇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分戶評估。雙方不能就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選擇評估中介機構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請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以公開抽簽方式確定評估中介機構。分戶評估,應當考慮被
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
建筑面積、
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分戶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被
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依據。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湖南省的征地補償款主要還是針對土地房屋的價值等方面來進行的,還有就是相關的損失和臨時的安置費用等,也體現了每一項的補償金額都是站在被征地方的角都上來合理的考慮,符合社會要求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