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法》對解除
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形,才允許當事人解除
合同:(1)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4)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如:西方×飯店與×農場主簽訂購買火雞
合同,準備圣誕節食用,但×農場主,未能按期將所需火雞交與西方×飯店(因為過了節,就不吃火雞)故×飯店提出解除
合同。如果是肉雞愈期交貨,只負
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可賠償損失。(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9)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二、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在
合同法中至規定了“法律規定期限”或“約定期限”,還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體多久并未做出明確界定。但在商品房買賣中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根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
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則在三個月的”猶豫期“內沒有行使”猶豫、反悔、解除,等權益的,則
合同的解除權消滅。
合同的解除分為了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通常情況下,我們說到了
合同約定的時間或者約定的事項已經完成了之后,那么
合同就會解除。除此之外,要是因為一方存在
違約行為,導致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話,這個情況
合同解除也是蠻多的。而此時,守約方就可以要求
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