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批捕權是否享有?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并有助于實現程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不能享有批捕權,否則,不僅會打破作為現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雙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該項司法權力成為失去制約的法外特權,導致刑事司法嚴重不公。
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或法院,公安機關無權決定
逮捕措施。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交由公安機關
執行。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辦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可見,有權批準
逮捕的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逮捕的
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二、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后面的程序是什么?1、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絕在
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
逮捕證上注明。2、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
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3、到異地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
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
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
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
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
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
執行。綜上所述,在我國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是刑事案件的辦案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有權作出批捕的決定,公安機關負責
執行,即使是發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也沒有批捕權。對于已經
執行拘留或者
取保候審需要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該向檢察院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