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搶注但是類別不同是否違法
商標惡意搶注但是類別不同是否違法
是違法行為。
商標被惡意搶注怎么辦
其一,
商標異議——就初審公告的
商標向
商標局提出異議。
其二,
商標無效宣告——就已經注冊的
商標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其三,從源頭上避免
商標被惡意搶注的辦法就是自己更早申請
商標注冊,不給對手留有搶注的機會。
其四,
商標撤三,搶注
商標后若對方連續三年未使用該注冊
商標,就可以向
商標局申請
商標撤三。
商標惡意搶注及構成要件
(一)搶注他人享有的商業標識或在先權利
從惡意搶注的對象來看,是“他人享有的 商業標識或在先權利”。具體而言,“他人享有的商業標識”包括:(1)與注冊
商標和未注冊馳名
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其中注冊馳名
商標不受相同或近似商品的限制。(2)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關于“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 的規定》第18條將“在先權利”解釋為包括“民事權利”和“合法權益”,筆者認為這是恰當的 擴張解釋。“民事權利”應當包括姓名權、肖像 權,以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等;“合法權益”應可包含商號、域名、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 裝潢、電影名稱、節目名稱等所享有的權益。筆者贊同擴張解釋是因為“財產論已經導致一些人注冊
商標不是出于表示產品來源的目的,而是為了圈占那些被選作
商標本身,以防止他人使用”,將惡意搶注對象擴展到“合法權益”可以有效防止受財產論影響的
商標權的過度擴張, 也有利于克服
商標注冊確權制度的積弊。
(二)搶注人主觀惡意
從主觀狀態來看,搶注人需有“惡意”。“惡意”一詞體現了對行為人道德上的評價,但“惡意”并非獨立的過錯類型,其性質屬于直接 故意的范疇。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認為判斷搶注 人具有惡意的一般標準是“明知或應知”[2]。可見,除了“明知”這一典型的過錯形態,實務界 的主流觀點認為“惡意”包括“應知”這一法律 推定的過錯形態,即搶注人應當知道“他人享有的商業標識或在先權利”,可以推定其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獲利的意圖,這種法律推定減輕了原權利人的舉證責任。筆者認為,關于“應知”的判 斷應當綜合考慮
商標構造及知名度、所處地域、 所處行業等因素。需要明確的是,基于
商標注冊 確權制度,非明知或應知的搶注行為屬于合法的
商標注冊行為。2017年施行的《關于審理
商標授 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就增加 了關于“
商標申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利用在先使用
商標商譽的惡意”的除外規定。
(三) 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搶注
從客觀行為來看,搶注人是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搶注。“不正當手段”的判斷應當從定量和定性兩個角度加以綜合判斷:第一,定量判斷主要是指囤積
商標的行為,即申請注冊大量
商標,明確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此處“量”的判斷也是 一個相對概念,
商標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和法院需要結合搶注人是否有真實 使用意圖加以判斷。第二,定性判斷主要從
商標構成、特定關系和注冊后的行為來分析。定性判斷可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分析:
從
商標構成角度分析,惡意搶注行為包括:
(1)申請注冊多件
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
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
(2)申請注冊多件
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及其 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
(3)圍繞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
商標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進行注冊;
(4)將他人
商標進行拆分組合或同音、形似替換 以及采用名人姓名的諧音。
從特定關系角度分析,惡意搶注的行為,包 括:
(1)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 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
商標進行注冊;
(2)搶注人與在先使用人具有前一條中所述行為以外的
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
商標存在。
從注冊后的行為角度分析,惡意搶注行為包括注冊后高價兜售、許可
商標的行為和進行惡意侵權訴訟的行為。
發生
商標被惡意搶注,一般的情況下是到
商標局進行舉報處理,到
商標局進行舉報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商標是被他人搶注的,一般受理時間稍微會長一點;那么也可以資金進行私下處理,跟對方協商一下,買過來,一般情況對方會獅子大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