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貨物運輸
合同中,托運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托運人應按承運人的要求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的過錯遺漏了重要情況,由托運人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 二、需要辦理審批手續而后才能辦理貨物托運的,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交經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三、托運的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應按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并標明名稱、性質、有明白的書面防范說明書。《
合同法》三百零七條規定“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品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對于一般需要包裝的物品,托運人應按
合同的約定進行包裝,對于包裝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
合同法156條和61條的規定辦理。 四、按照
合同約定支付運費。《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托運人有權拒絕支付承運人未按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增加的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