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保護法和勞動
合同法不只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勞動者違反勞動法以及
合同法,用工單位有權開除解雇員工,如果造成企業單位嚴重的經濟損失,那么勞動者還可能賠償損失等;同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
合同法,也應該賠償勞動者相關權益和有必要進行
行政處罰。今天具體來說明一下勞動
合同法中比較特別的法律條例。在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必須遵守職業道德,這里的職業道德就包括履行工作職責、保守從事工作內容信息不得外漏;同時還指出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保密原則,可以通過口述、書面等方式傳達保密責任和義務。這就是保守商業秘密原則。那么什么是商業秘密呢?根據我國反不正當法中說明:單位企業通過公司一個特色產品而獲取利益的,經過
專利人授權并且要求保密生產出售經營的就是商業秘密。比如某品牌可樂的可樂配方、比如某品牌的原汁原味雞的腌制配方等。這些都具有保密性。職工員工在簽署勞動
合同時,也同時承諾了保密原則。如果員工不經意或有意為之透露出公司經營產品的秘密,從而導致公司經營出現巨大問題,經濟損失嚴重。那么員工有責任賠償公司經濟損失。根據相關法律中指出:員工惡意偷竊、透漏公司商業資料秘密并且將秘密賣給公司競爭對手,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除負有賠付公司經濟賠償,根據情節嚴重依法被判處商業秘密罪:情節較輕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者,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訂立
合同時,用人單位就保密協議與勞動者應該具體約定,員工在辭職前后,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辭職一定時間內不得公布秘密;商業秘密隨著商業公開發布,秘密條款自動失效。簡而言之,商業秘密條款就是約束勞動者對工作內容的保密;透漏公司商業秘密導致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處負有賠償義務還涉及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