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的
合同生效要件有什么 一、一般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
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
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
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具體言之如下: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特殊要件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
合同則需要具備特殊的條件方能生效。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或登記的
合同。對此第9條規定:“依照
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
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我認為,對于此條解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辦理批準或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是
合同的生效要件。此類
合同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合同,對外合作開采石油
合同,我國大陸企業與華僑、港澳同胞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
合同和由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
合同、技術
合同、技術引進
合同。第二,辦理登記手續并不是
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使沒有辦理登記手續,
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此類
合同包括房屋買賣
合同、抵押
合同等與物權變動相關的一些
合同。
2、根據《
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則
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生效。
3、實踐性
合同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其特別生效要件。例如,定金
合同必須是在定金交付之后才能使
合同生效。
綜上所述,
合同法規定的
合同生效要件有些什么看似并不復雜,但涉及實務,每個
合同都有其特殊的目的性以及
合同涉及內容的特異性,以上僅僅是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將的較為泛泛,不夠具體,要想在
合同的制定中占得先機,讓
合同可以按照自身設想發揮作用,在制定
合同以前,一定要與專業人士溝通,聽取專業意見,方可事半功倍。